保健食品注冊檢驗機構資質問題

          2015-05-06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分別于2013年1月和8月發布了兩批遴選的保健食品注冊檢驗機構名單、資質、編號和注冊檢驗項目范圍,并明確了具體的執行時間(詳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9號”和“食藥監辦食監三函[2013]297號”)。根據上述內容及保健食品檢驗機構管理相關規定,重點就以下涉及技術審評的常見問題進行概括性解答,具體內容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一、原認可的保健食品注冊檢驗機構出具的安全、功能(包括動物和人體試食)等試驗報告,在國家局未明確具體時限和要求前,仍可用于保健食品注冊申請。
            二、根據《關于保健食品注冊檢驗復核檢驗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辦許[2011]85號)的有關要求,新遴選的保健食品注冊檢驗機構在執行期內應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開展檢驗工作,申請單位應當向同一注冊檢驗機構申請安全性毒理學試驗和功能學動物試驗。
            三、新遴選的保健食品注冊檢驗機構均可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國產和進口保健食品注冊檢驗和復核檢驗。
            四、在國家局未重新認證和公布相關菌種毒力試驗機構前,原具有檢驗能力的機構仍可開展菌種毒力試驗。